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制定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
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省、市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12月1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3条措施。
《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跳出城墙看西安、跳出检察看全局”的理念,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环境、新需求,着力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不断探索和创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和方式。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坚持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做到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综合能力与办案效果。
《意见》强调,要全面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经济犯罪,严惩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依法打击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专项整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和健康美丽的生态环境。
《意见》要求,要加强涉民营经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法执行监督,坚决防止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久侦不结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坚决监督纠正因不依法履职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等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依法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和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营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利用政策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要加强调查研究,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主动听取民营企业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服务需求,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在办案中做到“三个并重、三个严格、四个慎重”,即: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犯罪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严格把握办案时机,严格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严格发布涉企案件的信息;慎重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采用强制性措施,慎重传唤民营企业负责人,慎重查封冻结民营企业的账户,慎重着装开警车到民营企业办案。要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司法行为,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制度,完善涉及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落实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健全预防民营企业和人员犯罪制度,推行为民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消除负面影响制度,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制度,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的沟通联系以及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联的协作配合,着力延伸服务保障触角,不断提高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水平。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把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指导、统一工作标准,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铁军”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依法、规范、高效的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亲商、安商、育商、聚商、富商”的良好环境,为实现“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