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其身患重病,不宜收监执行。经审核认定,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县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近日,张某前往青化司法所报到时表示,因为身体原因无法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青化司法所认为张某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和改造,张某存在再犯罪风险,群众意见较大,很难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监督,乡镇一级监管也存在力量不足等困难。
对此,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县司法局、青化镇政府,成立了由村镇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切实对张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