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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与司法局商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 2020-08-10

    84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会同司法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青化镇政府,共同商议如何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

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其身患重病,不宜收监执行。经审核认定,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县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近日,张某前往青化司法所报到时表示,因为身体原因无法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青化司法所认为张某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和改造,张某存在再犯罪风险,群众意见较大,很难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监督,乡镇一级监管也存在力量不足等困难。

对此,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县司法局、青化镇政府,成立了由村镇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切实对张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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