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新闻 > 西检动态

你开的是汽车,还是“气”车?!

发布时间: 2020-11-29

对于每天行驶在路上的驾驶员来说,难免都会碰到一些“不如意”,面对这些小摩擦和小误会时,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好心态,那么后果往往都是一幕幕令人心惊胆战的悲剧,高陵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案件就是由“暴躁”引发的……

去年某天,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自家车辆行至西安市高陵XX路,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自家小型汽车因行车发生纠纷,屈某某认为李某故意不给其让道,致使自己不能超车,遂将李某车辆逼停,从自己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把铁锹,将李某驾驶的汽车驾驶室玻璃、车顶玻璃等处砸毁。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2250元人民币。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官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刑诉法条文)之规定,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后判处: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开斗气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如因一时冲动在道路上别车、逼停,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为小事斗气,换来得不偿失。 开“斗气车”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会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伤害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官在此告诫大家,远离“路怒症”,不开“斗气车”,

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在道路上驾驶应互相礼让,不抢道,不抢行,不开斗气车,共同营造良好交通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