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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展开 | 西安市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发布时间: 2022-03-14
 为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西安市检察机关闻令而动,细化工作任务,压紧压实责任,抓好规范落实。2月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已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

 

莲湖区检察院


莲湖区检察院首次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协商工作需由承办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共同在场,在承办检察官主持下,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意见。协商开始前,案件承办检察官确认了在场人员身份并向其告知协商过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后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向其释明罪名及量刑建议。

 

最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仔细阅读《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内容,协商一致后在具结书上签字确认。

 

未央区检察院


未央区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开展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鉴于该案犯罪嫌疑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该院第一检察部提前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由其指派值班律师到场对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讯问过程中,值班律师向嫌疑人提供其涉嫌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程序选择建议等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听取律师的意见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讯问结束后,技术人员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刻录光盘,按照一案一盘的原则,交由承办人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随案归档,使整个认罪认罚过程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雁塔区检察院


雁塔区检察院对两起诈骗案开展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随着同录设备的开启,检察官首先确认在场人员身份,在告知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后,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等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经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将听取意见和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按照一案一光盘原则,交由承办人妥善保管。

 

长安区检察院


长安区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对权利义务告知、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全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入卷备案,以影像形式固定签署全过程,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临潼区检察院


临潼区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开展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向其进行了定罪量刑的说明,认真听取了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最后在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技术人员将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在光盘上交给承办检察官保存。

 

高陵区检察院


高陵区检察院对一起案件进行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及其诉讼权利义务,向其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并对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进行说明,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在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技术人员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刻录光盘交办案检察官封存留档。

 

为确保全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检察院在认真学习高检院、省院工作要求后,第一检察部围绕同录场所及设备配置,规范操作,督促检查三个环节上抓好工作落实。

1

同录场所及设备配置

一是与检察技术、计划财务装备、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档案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制定下发《关于贯彻<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关于认真抓好<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同录前期准备工作。

 

三是市院检察技术部对全市同录场所及设备配置摸底检查,按照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分类配置。

 

四是全市配置便携式移动录音录像设备,作为补充用于其他设备无法保障的情况。市院刑检部门也已分别配备便携式移动录音录像设备。

 

2

规范程序和适用

一是统一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程序和法律用语,确保同录效果。

 

二是市院检察技术部组织全市刑事检察干警及检察技术人员在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同步录音录像模块的操作进行了专题培训。

 

3

督促检查

2月下旬,市院第一检察部、检察技术部、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联合对全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31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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