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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 良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简 介

 

阎良区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恢复重建,设专人分别负责多项业务工作。1982年起,陆续健全职能机构,检察工作全面履行。是年建立三科一室,即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监所与信访业务检察科和办公室。1983年院内机构调整,将监所检察和信访业务分别并入刑事检察科和办公室,设二科一室。1986年加强内设职能机构建设,设四科一室,即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和办公室。1995年6月,撤销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局。截止目前,我院共设九个职能部门,即: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

阎良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的领导下,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是:1、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2、根据高检院的检察工作方针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阎良区实际,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实施办法,部署检察工作业务并组织实施。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认为需要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5、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和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职能。6、依法开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7、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对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9、办理刑事赔偿事项。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2、对检察工作中利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13、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14、组织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15、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16、负责其它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近年来,在区委和市院的领导下,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围绕一个目标,狠抓两个重点,树立三种意识”的工作方针,凝聚合力,求真务实,创新特色,服务大局的思路开展检察工作。紧紧围绕“业务建设年”、“规范化建设年”的工作部署,开拓创新,加快发展,检察业务、检察改革、检察队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