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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1-21

  一、受理范围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刑事申诉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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