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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远程庭审建设实践与探究

发布时间: 2022-08-13
   姜东林  胡素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远程庭审,是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多媒体存储与显示技术、音频处理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特定传输通道,将音、视频数据实时传到各个终端,使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与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在不同地点同时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判方式。

  作为疫情防控期间一种出庭新模式,远程庭审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避免传统“面对面”审判,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有效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最大限度避免参诉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与疫情防控期间推动着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然而,由于缺乏统一建设标准、测评依据,缺少管理模式和使用规范,所以对远程庭审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

   

  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运作情况

  以我院为例,负责刑事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共12名,每年办理刑事案件在2000件左右,这其中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占全年起诉案件总数约六成左右。2020年初,因疫情原因,区检、法两院刑事案件办理停滞逾2个月,20203月中旬,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开始恢复远程提审办理案件。但受看守所管控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在进入到公诉阶段时不得不中止审理。案件审理的停滞直接造成了20202-6月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一次延长、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字激增。而区人民法院直到5月才开始逐步恢复非取保候审被告人的法庭现场审理。

  上述各种客观因素,不可避免地增加着疫情后的案件审理压力。鉴于此,疫为避免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我院刑事案件庭审审理采取了远程庭审模式。但是实践效果未尽人意。

  刑事案件远程庭审是在碑林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的基础之上,平移过来的一套简易的开庭系统,检察院和看守所端通过输入开庭系统的口令密码进入到庭审直播现场,检察官通过接收法庭现场和看守所被告席的图像声音信号,进行发言和辩论,进而完成庭审程序。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使用移动互联网作为数据传输的载体,其所运用的数据传输协议稳定性难以保证,经常出现画面卡顿,声音残缺不全的问题。加之检察院、看守所使用的终端仅为笔记本电脑加外接摄像头,这种空间隔离效果加上本身就不够清晰的图像声音信号,造成检察官、法官无法对庭审各方的感官做到细致观察,也无法对相关证物、文书做到清晰地辨认,现场氛围也不能达到庄重严肃的效果。

   

  疫情背景下远程庭审建设的现实需要

  传统的庭审模式,类似单线程方式进行,需要集合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律师等各方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的情况下,庭审才能正常开始。实践中碑林区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在9点半进行,检察官一般9点出发到法院,而实际开庭有可能在11点左右进行,原因就在于,被告人由20公里外的看守所押解到法院这一段路程的时间不能确定,突发状况也无法预知,同时法院法官、法庭数量与检察官到庭参与庭审进度也不能做到完全匹配。

  传统的“面对面”单一化庭审模式则不足以应对种种复杂的社会情况。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权的实际执行者,法律赋予了法院审判活动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当前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客观环境的复杂变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现有的单一审判模式逐渐显现其一定的滞后性,进而与立法、执法初衷产生偏差。

  通过远程庭审这一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被羁押人员流动,节约法官与检察官的出庭时间成本,优化案件线性审理,从而释放司法人员办案资源,最终实现增强刑罚时效性,有效惩治犯罪活动的刑事司法基本宗旨。

   

  远程庭审面对的现实问题

  目前疫情趋于常态化,将来各种突发性危机未必不至,法制的反应手段必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远程庭审模式的运用优势则特别显现。但问题是远程庭审模式就有效实现效率与公正统一,目前尚在立法、执法上存在缺失与不足。

  司法探索寻求法理支撑

  全国现有已建成的远程庭审模式,正处于一个没有完备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这既受制于无具体统一的执行规范,使司法失去对远程庭审功能的预判,以致不敢、无法于迈开步子大胆实践,从而大大降低了这种审判方式试验的可操作性。所以在法律层面给予刑事案件远程庭审以明确的规定是极为必要的。

  由于现有技术优势与劣势并存,未来的5G和物联等技术广泛运用能否带给远程庭审新的突破,弥补现有可能存在缺陷,都给法律规定带来无限的空间。所以笔者认为不必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层面作出修改,但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等部门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加以明示或者规定,建立一套合适的制度,能够让远程庭审有序开展起来,待将来庭审适用程序逐渐完善,技术水平达到成熟以后,再将这些前期积累好的理论、制度储备通过立法手段加以固定,这样既能保证远程庭审中程序适用的合法性,又能保证实践发展过程中的灵活性,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的远程庭审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完善。

  执行规范不清晰,远程庭审适用程序有待规范

  与开庭审理相比,远程庭审在集中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在当前以推进审判进程为目的审判环境中,若因不能现场质证等因素的出现而对远程庭审产生消极观望态度,这也是有失偏颇的,远程庭审的目的从来不是代替现场庭审成为最侧重的庭审方式,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通过远程庭审这一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被羁押人员流动,节约法官与检察官的出庭时间成本,优化案件线性审理,从而释放司法人员办案资源。

   

  远程庭审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比例原则提供法理基础

  疫情期间,远程庭审在能各地的广泛适用也是“比例原则”的实践。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因此,当行使公权力时,若与公民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保证公权力的行使为宪法所规定,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适度且合乎比例。所以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中,适当调整公民权利的实现以维护审判权利的最大优化,从而才能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事实上,2020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特别提到“增强在履行接处警、抓捕、羁押、讯问、审判、执行等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以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推进。

  正因如此,远程庭审的运用并没有造成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失,而是在案件审理方式上做出适当的变通,改变了传统的庭审方式,同时各方让渡一部分当面质证的权利,以保障案件在正常期限内审理,庭审过程也合理规避了疫情防控等非接触原则。所以,“迟延诉讼或积案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因此,迅速地审判一直被当作诉讼制度的理想。”刑事案件的远程庭审作为司法实践发展的产物,当前在我国即使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需要积极探索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强有力措施,要不遗余力地运用发挥好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新型审判方式引领实现检察机关监督权

  远程庭审的完全运用,可以由以往的法院单一主导变为检察院、法院并行主导。特别是,202182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

  基于以上目的而推动远程庭审这一新型庭审形式,既是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又是当前全球信息化背景下,司法与技术有机结合的必然趋势。远程视频审理作为一种突破面对面传统审理方式,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凸显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又与科技信息化紧密结合,既能保证发挥庭审现场质效,又能兼顾海量内容记录。包含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在内的庭审系统建设,对庭审现场进行全程记录,又能通过系统后台延伸同步听审和回放,可以做到对每一起案件原始资料的有效保存,实现案件庭审现场的可追溯性,也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进一步体现。

   

   [责任编辑:念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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