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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地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以西安市农村地区涉黑涉恶案件为样本

发布时间: 2022-09-13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市院副检察长  施文平

第一检察部  温鸿沛、王  磊、李孝男

  2018 1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成绩斐然,黑恶实力得到有效铲除,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法治权威充分彰显,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政法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全国有41.48%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是否稳定,与这农村人口是否稳定密切相关。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共打掉农村涉黑组织1289个,农村涉恶犯罪集团4095个,依法严惩“村霸”3727名。全国组织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清理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干部4.27万名,补齐配强了一批村干部,通过专项斗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党的执政根基更加巩固。

  目前,扫黑除恶斗争已进入常态化,如何继续保持对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高压态势,确保农村地区健康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成为防止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农村地区社会经济长治久安、保障国家基层政权稳定提供良好社会和法治环境的重要途径。  

  我市办理农村地区涉黑涉恶案件基本情况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安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坚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聚焦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砂石开采、重大工程建设等黑恶势力易发重点领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拳出击快捕快诉,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截止20217月底,共对涉黑涉恶案件提起公诉1371234人,已判决1281172人,其中农村地区涉黑涉恶案件起诉34498人,均已判决,占到起诉案件数的24.8%、人数的40.3%。先后办理了葛某宝等53人、张某谋等36人等一批有影响的农村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胜利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地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特点及成因分析

  农村地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特点

  对全市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所犯个罪进行统计,共计314件个罪及76件违法事件(见图表),

  其中含多起在农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扰乱选举进程的违法事件。通过农村地区黑恶组织犯罪案件各类犯罪数量及占比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农村地区涉黑涉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在犯罪手段上,往往具有暴力性特点。扰乱公共秩序类暴力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31%,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类暴力行犯罪占个案犯罪总数的8%,合计占总数的39%。多起案件中,黑恶势力为组织利益或彰显组织势力,随意欺压、殴打群众,给群众造成严重的心里压迫、身体危害,从而达到其非法目的。

  2.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村“两委”人员比重大。全市农村地区黑恶犯罪组织判决的498人中,具有违法犯罪、强制戒毒等前科人员共计116人,占农村地区黑恶犯罪组织判决人数的23.3%,其中村“两委”有前科人员7人;村“两委”人员系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人员42人,占农村地区黑恶犯罪组织判决人数的8.4%

  3.具有渗透性、隐蔽性特点,受“保护伞”保护,组织持续时间长、危害影响大。一些黑恶势力长期侵蚀长期危害基层政权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依靠拉拢基层政权主要负责人甚至本身就是基层政权主要负责人长期危害基层政权。

  4.往往伴随破坏基层选举违法犯罪行为,意图将势力伸向基层组织。办理的葛某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葛2000年联合家族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殴打、威胁竞争对手的恶劣手段当选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党支部书记后,把持该村基层政权近20年。

  5.往往伴随着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农用地、矿产等生态环境资源是十分珍贵的,农村地区一些黑恶势力组织,为迅速攫取利益,长期掠夺式的私采乱挖行为,不仅给当地农用地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同时也破坏了植被,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大量盗挖砂石遗留的深坑给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及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也影响了河流防汛工作,其影响不仅在当代,还祸及子孙后代。

  6.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违法犯罪目的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权力在某些人眼中就意味着财富和利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导致个别村干部对经手的所有资产、项目都要“雁过拔毛”,将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

  农村地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滋生原因分析

  农村地区涉黑涉恶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案件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但调研发现案发农村地区涉黑涉恶犯罪原因有着较强的共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治教育缺失,村干部、村民法治理念、群众维权意识薄弱。法制教育、普法宣传深度不够、受众面较窄的问题突出,全面的普法教育还没有贯穿到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弱化,同时部分受侵害的群众怕受到打击报复或出现流言蜚语,没有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不知、不会、不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仍存在。

  2.权力过度集中,基层组织缺乏有效监管。在处理农村事务中,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出现了村级权力个人化、私有化的现象。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农村地区更是如此,上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对村“两委”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财务管理审核制度仍然欠缺,导致对其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不到位。

  3.官商勾结的问题突出。一些村“两委”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采砂、承揽工程、侵占集体资产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再通过贿选拉票等方式操纵亲信进入“两委”等基层组织,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强势介入乡村开发、工程建设,大肆敛财,笼络社会闲散人员组建黑恶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从而达到以“商”养“官”、以“官”护“商”,最终形成了“官”“商”一体。

  4.农村基层组织选举制度流于形式,存在贿选、拉票等现象。贿选、拉票等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上不去,缺乏强势的经济支撑、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政治观念淡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及缺乏有效的监督等原因造成的。

   

  农村地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几点思考

  2021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标志着全国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而占全国总人口41.48%的农村地区显得尤其重要,笔者建议在农村地区建立以组织民政部门、政法机关、纪监部门等单位联动的“打防一体”、重在治理的长效机制。

  完善农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将村干部在从事某些行为时可界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村级组织职能繁多,“公务”与“村务”、“党务”错综复杂,难以区别,因而造成主体难分、罪名难定、管辖权不明的问题,对案件办理造成一定困惑。另一方面,《党支部工作条例》、《村民组织法》虽规定了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却未规定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不得当选“两委”干部,而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应为国家对选举村“两委”干部的应有之意,建议相关立法及时完善。

  完善对农村基层政权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政法单位及时协助组织民政部门对村“两委”干部资格进行审查,及时排查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把好资格入口关。组织民政部门及上级政府多渠道大力宣传《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加强村民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意识,同时重点对现任村“两委”干部及候选人进行专题普法教育,提高对换届选举法律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开通咨询、举报热线,为基层选举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和举报渠道,确保农村基层选举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强化村集体资产和财物监管,加大村务公开,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公开相关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上级政府加强对村财务的审计工作,杜绝不明开支。对土地开发、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建设,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完善涉黑恶案件及“保护伞”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机制

  一是统筹办案力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农村地区涉黑恶案件采取异地管辖、挂牌督办等模式,排除人为干扰,提高办案质效。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进行全程跟进,在掌握办案进度的同时,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指导,及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扫出一片净土。二是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犯罪分子自首立功,对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及“保护伞”等线索的人员,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快办案进度,节约司法资源。

  完善农村地区法治建设宣传教育机制

  一是针对农村地区法律知识匮乏、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公示栏等,开展常态宣传,促进农村地区形成知法、懂法、用法新风尚,让扫黑除恶理念根植民心,让村民举报黑恶线索成为思维定势。在开展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发挥德治的作用,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确保农村群众敬畏法制、遵崇德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培养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滋生黑恶势力的“温床”。二是推动加强民主管理监督和协商,完善村规民约,涵养文明乡风,提升村民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让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无处生

  完善激励机制,将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当中

  建议加强考评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加大奖励力度,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重点督办,推进责任倒查机制。将扫黑除恶斗争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只有将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纳入到社会治理体系当中,才能真正发挥扫黑除恶长效建设的真正作用,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农村地区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的职能担当

  充分发挥线索管理职能

  一要畅通线索举报渠道。紧紧依靠群众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利用好检察机关12309举报热线及平台,向农村地区推广线索举报渠道,实现农村地区线索举报及核查常态化运行。二要完善线索办理程序。对群众举报、相关单位移送线索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区分涉黑恶线索和普通涉法信访线索,进一步规范受理、分流、转办、承办、核查制度。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和反馈,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要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定期对举报线索分类分析,对案件办理动态跟踪、监测,及时绘就扫黑除恶“态势图”,把握斗争规律。

  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提高办案质效

  一要深化提前介入机制,将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取证合法性等问题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以高质量的提前介入减少后续退查和延期。二要开展省、市检察院对案件统一把关工作。省、市两级检察院要通过下沉阅卷,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审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会商研判,形成案件办理上下一体、多级联动、把关有力的整体格局,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三要健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案件协调、提前介入等机制,形成常态化扫黑除恶强大合力。

  完善监检衔接下对“保护伞”的打击

  健全“破网打伞”深挖彻查机制,将“一案三查”“两个一律”作为办案必经程序,对是否存在“保护伞”及“关系网”每案必讯问、每案必审查,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健全扫黑除恶考核考评体系,将“保护伞”发现、移送情况作为涉黑恶案件办理的重要考核指标。检察系统内部加强配合,全链条推进黑恶犯罪捕诉、自侦案件查办、刑罚执行监督等工作;同时,会同纪监部门建立查处“保护伞”信息通报、提前介入、监检衔接机制。

  健全完善“黑财黑产”同步查处机制

  健全农村地区涉黑涉恶犯罪组织“黑财黑产”同步查处机制,对涉黑恶案件每案必提前介入、每案必引导梳理,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清查黑恶犯罪涉案财产,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具体案情提出适用财产刑的量刑建议,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执行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判处财产刑、财产刑执行,做到涉案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针对未及时按规定将涉黑涉恶财产刑案件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和未按规定交付、履行执行的情况,及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在做实“打财断血”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合法财产、合法经营,服务经济健康发展。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当中,通过向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告知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等方法,对黑恶势力犯罪中的不同成员,特别是犯罪情节较轻,真心悔过的部分成员,动员其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基于此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从而达到分化瓦解其内组织结构、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降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减少办案阻力等效果。

  深入推进对减刑、假释等刑事执行的监督

  刑事执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发挥着对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进行监管的重要作用,通过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监督,从而防范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发生,对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或自行侦查。

  “四大检察”发挥合力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加大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建立“四大检察”信息线索共享机制,在办理农村地区涉黑恶案件中深挖并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对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及行政检察建议,修复被犯罪分子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国家公共利益。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对农村地区综合治理作用

  一要增强检察建议力度和实效。坚持在办理农村地区涉黑涉恶案件中做到“一案一建议”,实现对农村地区社会治理涉黑恶风险点精准预警提示。提升检察建议实效性,加强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对需整改问题开展回访调研,实现对农村地区黑恶势力苗头性问题“冒头就打”,持续清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二要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农业局等农村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双向联动、问题通报、会商沟通、建议整改、督促反馈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农村地区“行业清源”行动,确保发现问题得到彻底根治。

   [责任编辑:申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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