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煜海 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得到了正确执行,司法机关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再次发生。当前,面对农村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矫正对象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经济发展滞后,监督管理手段单一等现状,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难以保障,个别农村社区矫正服刑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服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犯罪,为辖区社会的综合治理和社会安全稳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农村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环境。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发现,服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犯罪的案件反映出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四大风险值得我们的重视和警惕。
风险一:监管力量不足,矫正对象易发生脱漏管。全县农村基层社区矫正机关人员配备较少、工作内容繁杂,监管过程中执法随意性较大,矫正制度和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由所在乡镇司法所负责,但全县乡镇司法所普遍只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且还要承担所在乡镇司法调解、扶贫开发等任务,对矫正对象的监管仅限于及时上交思想汇报、定时参加学习、劳动等一般性强制措施,结合矫正对象实际开展针对性的实质性矫正较少,容易造成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周至县检察院对全县的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整时,未及时补充更新矫正小组成员,致使1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成员仍由已退休和调离的同志担任。在对交通肇事罪的党某开展社区矫正时,该犯私自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监管区域至西安市莲湖区醉酒驾驶机动车,再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月缓刑2月,直至第二次犯罪接受社区矫正时才被发现。在开展日常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对矫正时间较长的监管对象,仅通过监管对象思想汇报、手机定位的程序性管控,很难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化有效监管,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
风险二:监管手段滞后,矫正对象网络犯罪发现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5G网络+智能手机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度较大,给社区矫正的监管手段提出新的挑战。例如:辖区内犯非法拘禁罪的辛某甲、辛某乙两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两犯在社区矫正期内,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开展网络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经查两人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按时接受“双八”学习劳动,积极汇报思想状况,也没有发生过越界、人机分离等情况,社区矫正监管机关在两人被高新分局拘留后才知晓以上情况,对两人再犯罪的行为没有丝毫察觉,传统的监管手段已无法对新型犯罪进行适度的监管,急需探索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科学监管方式。
风险三:身体疾病多发,矫正对象因病监管难度大。2019年以来,周至县辖区因患有不适宜监禁刑疾病,被判处缓刑的3人,服刑期间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5人均执行社区矫正,但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且无劳动能力,基本生活保障能力差,容易继续通过非法途径牟利,再次犯罪的风险较高。例如:犯贩卖毒品罪的张某尿毒症晚期,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但本人明确表态不愿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经查该犯利用身患严重疾病公安机关难以采取拘留等监禁刑的强制措施,继续从事贩卖毒品等犯罪。法院在核实情况后认为该犯具有社会危害性决定收监执行。但在作出收监决定后,均因其病情无监管条件而无法收监执行,致使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的刑罚无法执行。该犯更加有恃无恐,不服从监管,继续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所处村镇及周围群众反映强烈。
风险四:谋生能力不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问题棘手。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问题多发,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能提供的劳动岗位有限,加之农村矫正对象总体上谋生能力差,生活压力大,犯罪成本低于犯罪收益的错误认识较为普遍。例如,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从青少年时起,经常对临近村户、商店实施盗窃,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间,也能够服从监管,认真接受改造,但服刑期满后,由于本人谋生能力差,在日常生活开支出现困难时,又铤而走险,选择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虽然《社区矫正法》要求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朱某多次再犯罪,固然有自身的原因,但是如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能够给其更加适当的帮助,才能更好消除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对乡村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发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作用,保障矫正对象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打造智慧平台,创新丰富监管方式。坚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在矫正人员按时签到、定期接受“双八”学习、按时参加劳动、汇报思想情况的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微信等即时通讯APP,通过手机定位、即时视频通话等功能,随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情况,全面实现对矫正对象的有效、及时、适度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二是凝聚矫正合力,优化解决监管难题。要针对个别罪犯因病无法开展正常监管的问题,积极协调法院、监狱、司法局等多部门共同研究出台针对性监督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不能让患病成为各职能部门推脱监管的借口,更不能成为罪犯的“护身符”,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监管帮教结合,提升矫正工作质效。要坚持依法监管和法治、道德教育一体化推进,要开展入矫集中宣告、警示教育大会,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悔罪意识,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尊严和价值。要探索检察机关联合司法局、职业技术学校共同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互联网商务、工程机械驾驶、机床操作等技能培训,增强矫正人员自我谋生适应能力,降低矫正人员再次犯罪风险,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静心改造、尽早融入社会。
[责任编辑:朱根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