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种播希望,秋收结硕果。在这金色的季节里,西安市检察机关迎来了收获季。近日,西安市检察机关1起案例入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批“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起案例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快跟着西检君一块来看看吧!
一案例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
“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专项治理 司法救助
【要旨】
针对零散烈士墓因长期缺乏管护面临灭失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将零散烈士墓迁移至烈士陵园集中管护,并对辖区全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专项治理,落实修缮和监管责任,有效推动和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
【基本案情】
陈胜忠系湖南省泸溪县人,苗族,1949年9月出生,1968年参军并于次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司务长,1972年10月执行革命任务时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于1973年3月牺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评定为烈士,安葬于部队营区附近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英李村英李沟西侧的崖壁上。1990年部队移防后,陈胜忠烈士墓因长期无人管护,四周荒芜杂乱,面临滑坡灭失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一村民发现了崖壁上陈胜忠烈士的墓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消息,为烈士寻找亲人。2020年11月,陈胜忠烈士家乡的近亲属得知该消息后,申请将陈胜忠烈士墓迁移到革命烈士陵园集体安葬。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2021年4月9日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调取档案材料、与烈士亲属沟通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1年5月4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临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加强对陈胜忠烈士墓的保护和管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西安市临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邀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泸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和陈胜忠烈士亲属多次召开座谈会沟通协调,会商解决方案。经协商一致,决定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原则,将陈胜忠烈士墓迁移至西安烈士陵园安葬。2021年6月24日,在西安市临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持下,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泸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和陈胜忠烈士亲属,来到英李沟陈胜忠烈士墓现场。在英李村乡亲们的帮助下,将陈胜忠烈士的骨灰迁到西安烈士陵园下葬。另外,针对陈胜忠烈士近亲属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对烈士近亲属进行了司法救助。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与西安市临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协作机制,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推动西安市临潼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题会议,部署开展专项行动。西安市临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对西安市临潼区现有的54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逐一核实、建档造册,签订《临潼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责任书》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做到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有效解决了辖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典型意义】
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见证了中国革命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承载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本案中,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缺失、保护不善的问题,检察机关跨省协作,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监督、支持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将零散烈士墓迁移至烈士陵园集中管护,捍卫了烈士荣誉与尊严。同时,延伸办案触角,针对烈士近亲属生活困难情况,积极对烈士近亲属依法开展司法救助。与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
提前介入 数据共享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高某在无正当职业,无实体支持,无持续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为某银行职员,通过参加理财讲座、出入各类休闲场所接近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年人,并利用发放锅具、化妆品等小礼物的方式与老年人拉近关系。为进一步获取信任,高某虚构“工作场所”,自制某银行的《受益财富人民币理财产品返利认购单》,在某银行业务大厅内向部分老年人宣传介绍虚假理财产品,称其可以办理保本付息的内部短期高额回报理财产品(月息5%至20%不等),骗取多名宣传对象购买该虚假理财产品。认购初期高某向认购者定期返还利息,甚至在投资期满后全额返还本金,致使部分认购者陷入错误认识继续追加投资并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购买该虚假理财产品。
至2016年底,高某利用上述方法先后诈骗16名被害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8968700元。高某将诈骗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挥霍消费及赌博,少部分用于向认购者支付虚假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2022年5月1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决后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商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该案,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关键资金账户、流水、手机交易记录以及理财产品认购单的真实性和来源展开取证工作,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全面司法审计,确保查清涉案金额及款项来源、去向。同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消除定性分歧,通过平台数据共享信息,梳理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犯罪主要特征,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彻查遗漏罪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排查出新线索23条,使被害人范围从最初的4人扩大到16人,涉案金额从5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890余万元人民币。
2021年7月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高某个人及相关11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和保险账户情况进行查询,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为全力追赃挽损做足准备。
2021年10月13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高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指出,本案犯罪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高某从重处罚,法院予以采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会同“特邀检察官助理”开展调研,向某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制作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走访、回访,多次向被害人释法说理并开展司法救助。现检察机关已根据走访结果对本案所有被害人完成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有序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推动检察监督办案与侦查质效同步提升,让法律监督更有力。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充分沟通、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协同作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办案效果。
(二)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开展司法救助体现人文关怀。检察机关要通过办好一个个案件、抓好一件件为民实事,守住民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要重视倾听群众诉求,用心做好受害群众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群众树立合理预期,增进其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主动、及时开展相关司法救助工作,以办案暖民心,以实际行动弘扬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温暖。
案例二:保险公司员工以保单借款为名虚构高回报实施诈骗
【关键词】
保单投资诈骗 追赃挽损 “治罪”到“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等八人曾系某人寿保险公司某地分公司保险营销员。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其余七人,利用其身份多次对老年客户实施诈骗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主要手段是选取年老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户,利用老年人对保险业务和智能手机操作不熟悉的特点,向老年客户宣传将保单借款存入“万能账户”可获取高额利息。在取得客户信任后,利用客户手机将客户已有保单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即被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后八人对钱款进行分赃。经查,2020年9月至11月,八人共诈骗4名70岁以上老年被害人454000元。
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李某某等八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至五年又六个月不等,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院履职过程】
2021年6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八人涉嫌诈骗罪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李某某等八人利用自己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针对老年群体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深,且未查清案件全部事实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串供风险,故检察机关对八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发现潜在被害人线索,通过讯问深挖其他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发现其余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454000元人民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办理,检察长全程参与办案,并亲自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始终把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在捕后引导侦查取证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得部分嫌疑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退赃,最终8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涉案所有赃款均退赔给4名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领域养老诈骗问题,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走访涉案保险公司,对员工聘用管理、监督教育等方面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同时,该院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深入案发公司开展法律宣讲,提出工作建议。涉案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在检察机关督促指导下,规范行业行为和销售流程,全面加强销售人员法律培训,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追赃挽损,坚持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养老诈骗案件办理,在严厉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分赃金额及在犯罪中起到的具体作用综合认定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出量刑建议。办案中要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全力追赃挽损,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以高质效检察能动履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检察建议为抓手,加强诉源治理,促进完善保险业监管制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检察建议诉源治理的重要作用。要深挖个案线索,推动类案监督,通过梳理涉养老诈骗案件发现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改变过去“文来文往、隔空喊话”模式,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使检察机关与各行各业就涉养老诈骗犯罪问题达成共识。检察建议不止于发出,更要不断跟踪问效,才能有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